比较民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49页(705字)

以各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它们进行比较研究的学科。

比较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及其特征。其研究任务是:(1)对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民法基本理论进行比较研究;(2)对同一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民法理论和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3)对同一社会制度但却属于不同法律体系的民事法律制度与民法理论进行比较研究;(4)对属于同一法律体系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研究目的是探讨民事立法发展变化规律,分析民事法律规范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作用,为本国的民事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比较民法学是随着比较法学的产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颁布资产阶级民法典起受到重视。早在1831年,英国法学家梅因在其着述的《古代法》一书中,就对古代社会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着名的论断“从身份到契约”,开创了民法的比较研究。到了20世纪以后,各国问的经济关系日趋频繁,民事活动不断增加,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中出现了立法国际化的现象,从而推动了各国法律界对民法的比较研究。国际法律科学协会把比较民法学作为重要任务之一,比较民法学已成为各国比较法学界重视的课题之一。

在我国,比较民法学的研究尚待开展。

。【阅读书目】:

《古代法》,(英)梅因着,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私法领域比较法概论》,(联邦德国)康·茨威格特、海茵·克茨着,1977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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