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64页(1130字)

研究合同法制度的学科。

民法学的分支。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建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合同制是适应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合同制的充分发展,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有关合同的规定大抵编制在“债”的章节中;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没有债的概念,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往往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合同”在我国出现很早,《周礼》中就已经出现“傅别”、“质剂”、“书契”等书面合同的记载,历代律例对合同也有专门的规定。

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对合同的原则、各类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合同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置于“债权”一节中。

合同法学以合同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它的基本内容是:(1)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包括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合同制度的由来和发展等;(2)合同的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包括合同法的体系结构和实体规范,合同的一般规定和各类合同的具体规则要求;(3)合同的比较研究。

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不同国度及地区之间、不同时期的合同比较研究。

合同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问。合同制度产生以后,罗法学家提出了一整套有关合同(债)的概念、范畴、原理和原则。以后,资产阶级的各个法学流派也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

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提出“自由放任主义学说”,以此作为整个合同法的基础。这一学说,在合同法中集中地表现为“契约自由”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合同订立与否、缔结方式、条款内容、相对人的选择均由当事人决定。

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法学家们在理论上又提出“审判官形成权理论”,这就使得合同法的基础发生变革。法官根据“情势变迁原则”,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也不再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而“自由”决定。我国的合同法理论是在长期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的。

关于合同的性质和分类,目前在理论界尚有争议。

少数学者将法人之间的合同称为经济合同,而将其他合同概称为民事合同,主张分别由经济法和民法调整;大多数学者认为,合同是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不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的分类。

【阅读书目】:

《合同法》,王家福等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合同法概论》,皮纯协等编着,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