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63页(936字)

研究有关债权法律制度的专门学科。

民法学的分支。

债权法是规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权法律制度以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为前提。

在罗法中,物权、债权和继承权都隶属于物权法,直至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债权法才从物权法中独立出来成为民法典中重要的一编。

以后,瑞士、土耳其、南斯拉夫等国以单行法的形式颁布了“债务法”。到现代,债权法律制度是各国民法中重要组成部分。

债权法学以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它的基本内容是:(1)研究债权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揭示债权法的本质特征,批判资产阶级债权法律制度和债权法理论,吸收各国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有益经验;(2)研究我国建立和发展债权制度的特点和经验教训,探讨我国当前在经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为债权制度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提供依据;(3)研究债权法的规范体系和实体规范,如债权的产生,债务的履行,债的分类,债的担保和债的消灭等等。

对债权债务关系和债权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源于古代罗马。

罗马法学家保罗为债权制度的建立提出过较系统的理论。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债权法律制度的确立促进了债权法学的形成。

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债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私关系,是人们基于意思自治的前提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债权法只保护这种私关系,而不能干预、干涉,国家或行政机构更是如此。

社会主义民法形成以后,社会主义法学家认为,债是进行经济联系的抽象形式,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债权债务关系上要贯彻平等有偿、相互协作的原则。社会主义的债权法律制度主要是为建立正常的经济秩序提供行为规则,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理论是对传统的债权理论的重大突破。

。【阅读书目】:

《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佟柔主编,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5年版;《债权总论》,史尚宽着,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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