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67页(1224字)

研究有关继承法制度的学科。

民法学的分支。

继承法是规定关于继承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继承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早在原始公社时就已经存在,但这时的继承不具有法律的性质,而只是人们的一种习惯。继承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古代社会的继承是对死者全部法律地位的继承,以人格继承为主要内容,财产继承则处于次要地位。封建社会完全沿袭了这种宗法继承的特点。

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宗法继承制,以财产利益关系代替了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使得继承制度完全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之上,从而形成近代意义上的财产继承制度。这一特点在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从此出现了与资本主义继承法有着本质区别的新型继承制度。中国历代律例虽有某些继承规定,但没有独立的继承法。1907年,清朝政府曾起草继承法规,列于“大清民律(草案)”第五编。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继承编。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继承法。

继承法学是民法学中一门古老的分支学科。

在以往的继承法理论中,西方法学者对继承制度的立法理由和继承权的基础争议较大,提出了不同的学说观点。其中主要有;“人性说”;“遗传说”;“先占说”;“公益说”;“本分说”;“意思说”。上述各种学说否认继承制度产生的经济根源和阶级根源,对继承权的性质未能作出科学说明。我国的继承法学,是以克思主义的继承学说为其理论基础,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情出发,同时吸取国外继承法的合理成分,在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它的基本内容是:(1)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继承问题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批判资产阶级学者、空想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的继承观,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与继承制度的关系;(2)探讨继承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分清社会主义继承制度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继承制度的本质区别,研究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3)研究继承法的具体规范及法理逻辑,包括继承开始的时间(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后);继承开始的地点(死亡人最后的住所或财产所在地);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应继份、特留份、代位继承等);遗嘱继承(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赠、遗嘱执行人的职权等);继承权的接受、放弃和剥夺等。

【阅读书目】:

《继承法概论》,余先予编着,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继承法教程》,佟柔主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继承法概论》,李由义、王作堂编,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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