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2页(1219字)

研究有关商标权的取得、使用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学科。

目前,国内法学界的部分学者认为,商标法学应划归经济法学;多数学者认为,商标法学同专利法学、版权法学一起同属于民法学的分支学科。

商标法是规定商标的组成、注册、管理和商标权的保护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标是代表商品特定质量的标记,即是生产者或销售者为使自己生产、加工或销售的商品与他人的同类产品相区别,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以文字、图形、记号等制作的标记。商标权作为一种严密的法律制度,始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时期。最早的商标法规是1857年的法国商标法。在我国,清朝政府曾于1904年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1923年北洋政府、1930年国民党政府也先后颁布了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务院公布过两个商标条例。

1982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为了便于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在国外取得商标权的保护,从19世纪末叶起,世界各国还先后缔结了一些有关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其中主要有1881年的《德里协定》、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73年的《商标注册条例》和《欧洲商标条约》等。商标法学的基本内容是:(1)研究商标法律规范直接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要求、服务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总结我国商标法制的主要特点和经验教训,探讨商标法规在实际应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研究商标法的本质、特点、任务、作用、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研究商标法的规范体系和实体规则,其内容重点是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商标权的取得和期限、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3)采取比较的方法,研究外国商标法规,揭示它们一般性规定中的共同之处以及处理某些问题的不同之点;研究关于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了解商标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商标法学是伴随近代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兴起的。

在西方法学界,商标法的理论主要有“工业产权说”和“知识产权说”两种流派。“工业产权说”将商标权同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权利统称为“工业产权”。

它们不同于有形财产,而是由一些无形因素所构成,是一种无形财产。从法律上说,工业产权具有所有权的主要特性,即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知识产权说”将商标权同文学艺术、发明创造等权利归结为“知识产权”,这种产权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它更具有严格的人身性、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商标权同专利权、发明权、着作权(版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阅读书目】:

《商标法浅谈》,沈关生着,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外国商标法》,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商标法教程》,张序九主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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