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3页(1236字)

又称“着作权法学”。

研究有关版权法制度的学科。目前国内法学界的部分学者主张版权法学应划归经济法学,也有的主张划归劳动法学,多数学者认为版权法学与商标法学、专利法学一起属于民法学的分支学科。

版权法是调整着作人在从事学术论着、文艺创作、翻译、编纂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上通常把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合称为“知识产权”。

版权在一些国家中有不同的名称,英语国家中多称为版权,欧洲大陆国家称为作者权,日本则称为着作权。版权是作者的独占权利,这种权利非经本人许可或转让,或由于法律规定,他人不得行使。

1709年,英国女王安娜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在旧中国,清朝政府于1910年首次制定了《大清着作权律》。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也先后于1915、1928年制定了版权法。新中国成立后,曾颁布一些有关稿酬、图书期刊版权保护的法规。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对版权作了原则规定。有关版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1961年的《保护表演者、唱片录制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1971年的《保护唱片录制者防止其唱片被擅自复制的公约》等。

版权法学的基本内容是;以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为指导,运用民法科学原理,研究版权的性质、特点和范围;研究版权法的任务、作用、基本原则和调整方法;研究版权法律规范的结构体系及其法理逻辑,了解版权法的具体规则,如版权的主体和客体、版权的产生和期限、版权的内容和限制、版权的法律保护等;研究外国的版权法律制度和有关版权问题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等,以及当前国际上版权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图书外贸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的国情,为我国制定保护版权的法律提供思想资料。

版权法学同其他法律学科一样,具有很强的阶级性。

早期的版权法是在资产阶级民主运动中产生的。西方法学家从个人主义原则、商品化原则以及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出发,以论证版权保护的合理性,对版权的含义和性质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一般把版权视为是一种财产权,称之为版权。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一般强调版权是一种人身权,并把这种权利称之为作者权或着作权。他们的共同之处在于把版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在我国法学界,许多学者认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版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或说是知识产权。

这种权利应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版权”与“着作权”是作为等同概念来使用的。

。【阅读书目】:

《版权法浅谈》,沈仁干等着,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版权基本知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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