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5页(1370字)

研究经济法的新兴学科。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许多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一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中以及和国民经济管理密切相关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这一概念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于1755年在《自然法典》中首次提出的。1843年,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也使用了这一概念。

但是他们的经济法概念是从建立理想社会分配制度的角度提出来的,与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含义不同。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在德国出现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

1919年,德国颁布《煤炭经济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经济法命名的法规。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颁布了《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也是仅有的一部经济法典。

在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正式提出是在1978年。经济法学主要研究:(1)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特点和作用等一般理论问题;(2)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4)现行的各种经济法律制度;(5)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的研究等。经济法学的研究又可分为中国经济法学、比较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本学科的研究任务在于,通过对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各项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研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从而发挥国家用经济法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是以经济法的存在和发展为基础的。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经济法学的兴起,是20世纪20年代出现的。最初,经济法学的思想、观点只是零星地孕育在民法、行政法学体系之中。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一些法学家针对当时国家为干预、控制社会经济而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法规,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并出版了一些专着,如1922年,鲁姆夫的《经济法的概念》,阿努斯鲍姆的《德国新经济法》,赫德曼的《经济法基础》先后问世,经济法学开始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独立出来,登上历史舞台。当时,苏联也出现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并于1924年出版了阿·格·哥依赫巴尔格的《经济法》,开展了经济法理论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的研究也得到了逐步深入和迅速发展,在联邦德国、日本、法国、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国,出现了不少经济法学家和经济法学流派,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在我国,经济法学作为理论学科的研究,是在1979年以后开始的。1981年7月,国务院设立了经济法规研究中心。1984年8月,成立了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并创办了《经济法制》杂志,作为经济法学的第一份公开刊物在全国发行;1985年4月,成立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经济法学的研究,在世界范围内还处于发展之中,还未建立起堪称科学的理论体系。

在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尚处于创建阶段,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亟需深入探讨。

【阅读书目】:

《经济法学》,陶和谦主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经济法通论》,中南政法学院《经济法通论》编写组编着,经济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经济法的理论问题》,梁慧星、王利明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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