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7页(948字)
研究破产法律制度的学科。
在西方资产阶级法学体系中,破产法学一般属于商法学的范畴。
破产法是规定有关破产条件和效力,破产的手续,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有罪破产的罚则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多数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财产获得平等分配的受偿权利。早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债权人平均受偿的规定。随着中世纪商业的发展,在意大利商业城市中陆续产生了1244年的《威尼斯条例》、1341年的《米兰条例》、1415年的《佛罗伦萨条例》,具体规定了商人破产制度。英国在1542年颁布破产条例,法国里昂在1667年颁布第一部成文法形式的破产法,现代破产法制度由此发展起来。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苏联于1927年制定了破产法,又于1929年对国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制定了一个特别的破产法。我国于1986年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
破产法学的学科体系,从研究内容上划分,主要有破产法理论,破产法立法史,比较破产法;从研究对象划分,可分为破产实体法,破产程序法以及破产罚则法;从研究课题划分,可分为破产法总论,和解制度,破产制度和破产罚则。
破产法总论研究清偿债务的原因、和解、破产的原因,以及和解、破产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性质。
同时还研究破产和解的管辖,阐明破产和和解的一般性质和法律程序。和解制度主要研究和解在破产法中的法律地位,说明和解对破产的预防作用,和解过程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和解开始与终止的法律程序。
破产制度主要研究破产宣告的效力,破产财团组成和破产财产的管理,分析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使债权人获得公平的受偿。
。【阅读书目】:对破产法律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始自12世纪意大利佛罗伦萨地区的注释法学派。
我国学者研究破产法学始自20世纪30年代。1935年,国民党政府公布破产法。30年代末,梅汝螯在东吴大学法学院讲授中国破产法,破产法学的研究才在我国逐渐开展起来。
《破产法通论》,谢邦宇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