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8页(1634字)

又称“劳动法原理”。

以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工厂法、工会法、劳动保险法、劳动保护法、劳动争议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以及有关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规则、劳动纪律等方面的规定。劳动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法的产生及其历史发展,劳动法的本质、作用和特点,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劳动法的各种法律规范。

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劳动法学属于民法学的分支学科;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劳动法学是一门基本法律学科。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始见于古代巴比伦时代的《汉穆拉比法典》。其中较详细地规定了债务奴役制度,为当时的奴隶劳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后,罗法又在债务奴役劳动的基础上制定了委任、劳务租赁、承揽等有偿劳动的法律形式。

1802年,英国政府颁布的“少年劳动保护法”,是资本主义劳动法的前驱。1919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7条规定:“国家应制定统一劳动法”,劳动法的概念开始见于法律文献中。

之后,劳动法逐渐与工厂法相脱离,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资产阶级在制订劳动法的同时,开展了劳动法的理论研究。

资产阶级劳动法学者沿袭了罗马法的观点,认为劳动是一种从属关系。他们认为,劳动立法只是为了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缓和工人与资本家阶级的矛盾,维护资本主义雇佣剥削制度。

1918年颁布的《苏俄劳动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劳动法典。

1922年颁布的第二部《苏俄劳动法典》,巩固并扩大了上述法典的成就。

1922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曾提出《劳动法大纲》19条。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曾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

社会主义劳动法学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义务,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互相合作关系。社会主义劳动法反映工人阶级意志,代表全体劳动人民利益。

实行劳动者自由劳动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旨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加速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劳动法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即劳动法学总论、劳动法学分论。劳动法学总论主要研究和阐述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作用、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等等;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原理为指导,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各种社会形态下的劳动法律规范进行对比、分析和研究,揭露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和劳动法的本质,揭示社会主义劳动关系和劳动法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劳动法学分论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研究劳动关系,包括对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法律制度的分析和研究,通过对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的研究,阐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劳动法规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应用问题。

另一部分是对劳动组织和劳动争议进行研究,研究劳动组织的种类和形式,劳动者和劳动组织的法律地位,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和劳动争议的审判程序。

在我国,从1951年开始,我国学者开始翻译和介绍苏联的劳动法学,同时在各个政法学院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律系开设了劳动法课程。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劳动法学者总结了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国家劳动人事部组织成立了全国性的劳动法学学会。大专院校的法律系和经济法系相继开设了劳动法课程。

。【阅读书目】:

《劳动法学》,司法部统编教材,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劳动法概论》,李芳志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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