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78页(652字)

以金融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金融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大致包括银行法、货币法、信贷法、外汇管理法、金融管理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内容。银行法是其中最重要的法律部门,居于中心地位。它主要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与权限以及活动原则;金融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各项具体金融法律制度;违反金融法的法律责任等。

金融法理论的研究,应该借助于银行货币学等经济学的知识和研究成果。

1694年在英国伦敦创办了世界上第一个真正的银行。1844年的《英格兰银行法》,成为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金融法。世界各国现行的银行法,包括中央银行法、专业银行法及调整银行活动的单项专门法律。

资本主义国家的票据法、保险法等属于商法的范畴,所以资本主义国家没有系统的金融法理论,而分别研究银行法理论和商法理论。在我国,最早的金融法规是1908年颁布的《银行通行则例》。

1931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现代意义的《银行法》。当时虽然也有一些金融法理论方面的论着,但大多是西方资产阶级理论的翻版。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金融法规、规章,从而为我国金融法理论研究奠定了基础。

。【阅读书目】:

《金融法教程》,蔡福元主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银行法概要》,金桐林着,台北三民书局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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