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395页(1170字)

以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人特征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介于社会学和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狭义的犯罪学仅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亦称犯罪原因学;广义的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

我国的犯罪学倾向于广义。

犯罪学的研究内容包括:(1)犯罪现象的研究。

犯罪学用一系列方法和标准来确定犯罪的状况、结构及其动态,探索犯罪的一般规律。(2)犯罪原因的研究。

犯罪学区分犯罪原因和犯罪条件,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探索犯罪发生的规律。(3)犯罪人特征研究。

犯罪学从犯罪整体观出发,用定性定量的方法分析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如文化程度、道德修养和价值观方面的特点,为全面预防犯罪提供依据。(4)犯罪对策研究。犯罪学通过对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的研究,确定预防犯罪的途径和手段,提出、揭露、消除或制止产生犯罪现象的方法,以求实施有效的犯罪对策。这些研究内容在学科结构上常常被分为两编;第一编研究犯罪学的对象,犯罪现象的一般特点,不同社会的犯罪原因等等;第二编,对某种类的犯罪及其预防的特点作出犯罪学的评述,为制订完整的预防犯罪的措施创造条件。

1829年,法国人盖利和比利时凯特莱等学者就进行对犯罪现象的统计研究。盖利对当时法国的犯罪地理分布进行统计分析;凯特莱进行过道德统计研究。至19世纪中叶,意大利学者加罗法洛首先使用“犯罪学”术语,意大利医学家勃罗梭首先运用人类学的方法研究犯罪人的特征。他们的研究开创了科学探索犯罪原因的进程,从而促使犯罪学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犯罪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几个重要的学术派别:(1)以龙勃罗梭为首的犯罪人类学说,认为犯罪是隔世遗传而来的野蛮人的返祖现象,犯罪人有生来具有的犯罪因素,即天生犯罪人类型理论;(2)以克雷奇默为首的犯罪生物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前所形成的性格对于外部刺激的反应:(3)以盖利为首的犯罪社会学说,运用统计方法对犯罪现象与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经济、季节、地域、气候等的联系进行分析,提出社会本身孕育着犯罪的胚胎,资本主义社会的犯罪现象是由社会原因决定的。

我国的犯罪学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开始形成的,我国司法部门和社会科学研究工作者以克思主义为指南,在借鉴、吸收和批判苏联和西方犯罪学的基础上,建立了犯罪学体系,并在刑事政策、刑罚制度中运用了其研究成果,取得了一定成就。目前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正在加强关于犯罪的社会预防方面的研究。

。【阅读书目】:

《犯罪学》,(苏)茨维尔布利等主编,曾庆敏等译,陈汉章校,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