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00页(1771字)

亦称“国际法学”。

以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国际公法,通称国际法,旧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律,即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在古代埃及、古代印度以及古代中国就有一些关于使节、条约、战争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可称国际公法的雏形。而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公法,是近代欧洲的产物。

1648年欧洲为数众多的独立主权国家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在这之前,1625年荷兰法学家H·格劳秀斯的题为《战争与和平法》的国际法专着,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为国际公法学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现在各国普遍采用的“国际法”(英文为“International Law”),这一名称是英国哲学家边泌于1780年在《道德与立法导论》一书中首先使用的。

作为一门独立法学学科,国际公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国际公法的基础理论,如国际公法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法的渊源、法的原则等理论问题,以及国际公法与国内立法之间、国际公法与国际交往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从而阐明国际公法发展和变化的基本规律;第二部分研究国际公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如国际公法主体制度(国家、国际组织的法律制度);海洋法律制度(国家之间因管理、使用或控制海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战争法以及国际争端等法律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国际经济变化的影响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国际公法学的研究范围日益扩大,出现了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层空间法律制度、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国际民航法律制度等新的研究领域或新的分支学科,使现代国际公法学有了显着的发展。

国际公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对国际法的根据的看法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从17世纪到20世纪初主要有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又出现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盛行于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初期,其代表人物为德意志人普芬多夫、法国学者巴比拉克等。

他们认为,一切国际法规则都是自然法的一部分,从而否认任何实在的国际法。同自然法学派对立的是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有克吕贝尔,宾凯斯霍克。

他们完全抛弃自然法,认为国际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调整各国之间的法律是各国的意志合意而成的“共同意志”。社会连带法学派是以法国的狄骥为代表。

他们认为,法律不是什么国家创造的,并否认国家主权、国家人格和国家意志等传统国际公法概念,而国际法只不过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与他们之间的连带关系而形成的。规范法学派以维也纳学派的创始者凯尔逊为代表,他们与狄骥一样反对国际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

认为一切法律的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全部法律归纳一个体系,这个体系中最上级就是国际法。国际法是最高法律规范的体现。

资产阶级的各种派别的形成,体现了资产阶级国际法思想情况是复杂的,但是都是为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扩张其势力服务的。

在我国,最先将国际公法学介绍给中国的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

1864年,丁韪良将美国法学家惠纯的《国际法原理》译成中文,以《万国公法》的题名出版,献给清政府的总理衙门。在鸦片战争中,林则徐为了维护祖国独立和尊严,曾指示翻译法泰原的《万国法》一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国际法学研究发展很快。我国和其他国家共同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际法的具体制度,如承认、国籍、条约、使节权、和平协商、谈判解决争端等等,我国也都有新的创造。既为国际法补充了新的内容,也对国际公法学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我国学者陈体强用英文写的学术论文《关于承认的国际法》于1951年出版后,被誉为当代国际法名着,受到国际法学界高度重视,列为当代国际法书目之一。

。【阅读书目】:

《国际法》,周鲠生着,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国际法》,高树异,吉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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