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02页(1156字)

以国际间和各国海洋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海洋法是指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家之间从事航海活动、开发海洋资源以及其他平时和战时利用海洋的法律规范体系。海洋法是随着人类从事航海活动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就有《罗德法集》、《奥莱法集》、《海事法汇编》等航海习惯法的汇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主持下,先后召开过三次国际海洋法会议,进行了海洋法的编纂。

1982年,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制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成了一部比较完整的海洋法法典。海洋法学以海洋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研究的主要内容有:(1)各类海域的分类以及分类标准,各种海域,如公海、领海、国际海峡、国际运河、大陆架的法律地位;(2)各国对各种海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3)各国在各种海域中进行航海、从事开发利用、科学研究等活动应遵守的基本规则;(4)揭示海洋法的原则和规范的内容,阐述它们的特征,为在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和平利用海洋提出行之有效的行为规范。

海洋法学的研究是从国家对海洋的权利这个课题开始的。古代罗法最初认为海洋是公有的,任何人不得占有。

但是独立的强大的国家形成以后,纷纷提出海洋归本国所有的主张。例如,西班牙与葡萄牙于1529年订立条约,将太平洋一分为二,分属于西葡两国所有。海上割据与垄断妨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因此资产阶级法学家纷纷反对。1609年,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发表《海上自由论》一书,首先提出海洋不能成为任何国家财产的主张。

1703年,荷兰人宾克斯胡克发表《海上主权论》一书,提出武器力量终止之处,即国家陆上权力终止之处,为公海与领海的划分。提供了理论依据。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海洋生物及非生物资源开始有更多开发利用的可能性,一些海上强国对海洋提出新的主张。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两个有关海洋的声明,对海洋的捕权和自然资源提出了主张以后,许多国家为保护本国海洋资源,并防止大国对海洋资源的掠夺和瓜分,发表了类似公告和法令。为缓解各国之间在海洋利用上的利益冲突,联合国主持了国际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些立法活动标志着海洋法学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学界积极从事海洋法研究,多次参加国际海洋法会议,撰写了一批海洋法的专着和论文。

。【阅读书目】:

《领海法概论》,刘泽荣着,世界知识出版社1965年版;《海洋法的新发展》,赵理海着,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国际海洋法》,周忠海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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