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410页(829字)

研究仲裁制度理论与仲裁实践的学科。

仲裁,也称公断,是由一定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仲裁制度是伴随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它已有千余年的历史。世界上较着名的仲裁机构有伦敦仲裁院、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与世界各国仲裁制度的发展相适应,我国也已建立了一套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参照国际惯例的仲裁制度。我国解决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的机构有:各级工商管理局所属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所属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各级劳动人事机关所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制度是解决商品生产者之间纠纷的最佳手段之一,它较之于诉讼,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自由。

仲裁员一般都由比较熟悉有关业务的内行担任,手续更简便,费用也较低,因而当事人一般都愿仲裁而不轻易起诉。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商品经济的形势下,仲裁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

仲裁学以仲裁制度的理论与仲裁实践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它要研究仲裁制度的性质、工作原则,国内仲裁受理范围,对公害纠纷与劳动合同纠纷仲裁的可行性,以及仲裁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与法院的关系,仲裁决定书的效力与执行,仲裁员资格,外国仲裁的承认与执行等等。仲裁学的任务是研究我国仲裁制度及仲裁活动的基本规律,完整、准确地表述我国仲裁制度及各项基本原则,总结仲裁工作经验,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仲裁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从而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服务。

本学科的研究体系大致包括以下几部分:仲裁与仲裁制度;仲裁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的仲裁制度;外国仲裁制度;国际仲裁等。

【阅读书目】:

《应创立仲裁学》,朱恩东着,《法学季刊》198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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