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社会科学学科辞典》第842页(620字)

应用语言学原理,研究法律语言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

法律语言一般有两种解释:专指法律术语,如法律关系中所讲的“主体”、“客体”、“内容”等,属狭义的说法;泛指法律上使用的、肯定的、明确的、在特定范围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规范性语言,属广义的说法。目前从整个法律语言材料系统看,法律语言虽然没有独立的语法系统和词汇系统,但有自己特有的习惯用语、句型和独特风格。

在法律实践中,法律语言已成为立法、司法工作中一种应用文体。法律语言学是以广义的法律语言为研究对象的。

研究内容包括:(1)法律语言的特点。法律语言庄重、严密。

法律语言在词法、语法、修辞等方面的独立性、系统性应是研究的主要内容。(2)不同国家在立法、司法等工作中所使用语言的异同。

通过比较,批判地吸收外国法律语言,特别是属于立法技术的语言规定和长处。同时也要用历史的观点来研究某一国家使用的法律语言的发展变化,因为不同历史时期使用法律语言的名称和要求是不同的。

(3)法律语言在立法、司法实践上的应用。

法律语言学是一门建设中的新兴学科。

国外有人初步作了探讨,撰写出了着述,如:联邦德国汉斯·道列的《法律的修辞》、日本占内秀文的《从罪犯书面语句的表达上鉴定笔迹》等。我国亦有一些研究,如陈炯的《法律语言学探略》(《安徽大学学报》198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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