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页(211字)
中国封建法律规定的十恶重罪之八。
《唐律疏议·名例》:“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唐律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故杀、斗杀也入本罪。
《唐律·贼盗》:“谋杀缌麻以上尊长流二千里,已伤者,首处绞,从者流;已杀者,皆斩。”《唐律·斗讼》中还有,妻殴夫,徒一年,致死者斩,殴祖父母、父母者斩;殴兄姊者,徒二年半,致死者皆斩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