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187页(186字)
以名种方法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罪行,使其得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掩盖罪行。
(2)客观上实施了有利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如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毁灭罪证等。
犯罪前有通谋而于犯罪后实施的包庇行为,不构成本罪,应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