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犯罪学辞典》第458页(218字)
审讯的基本要素之一。
指审讯中预审人员根据被告人的心理变化抓住有利机会,突破案情,搞清全部罪行。审讯时机主要有:(1)刚被拘留时机;(2)心理动摇时机;(3)供词矛盾时机等。抓住时机审讯,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利用被告人的心理障碍,即处于生病、昏迷等状态时进行,更不能以连续审讯为名,进行精神折磨,这不仅是非法的,也是不人道的,是违背正常人心理机制的,而且所得到的供词也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