画指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542页(268字)

按捺手指印作为凭信之契约。

汉代称“下手书”。《周礼·地官·司市》贾公彦疏:“汉时下手书,即今画指券,与古质剂同也。”清末罗振玉《地券征存》有“北魏正始四年张洛买田砖券”,有“画指为信”字样。后世契文亦多有“画指为记”、“书指为记”等语。

适用于买卖、典当、借贷、租赁、雇佣等关系。宋、元在休妻书和人口买卖契约上乃普遍采用。

据李翊《戒庵老人漫笔》卷四,明休书仍沿此习。并有用一手或双手,甚至双手双脚印于契约上下端,称为“手摹脚印”。

至于其他契约,大多采用签名或画“+”字形式,称为“花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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