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青年出版社《新编中国文史词典》第676页(282字)

清代每年秋天由朝廷派员会审外省死刑犯人的制度。

源于明英宗天顺三年(1459)始创的朝审。清代于朝审外,又设秋审。规定外省在秋季以前将判处死刑而未立即执行的案件,分列情实(罪情属实,仍应执行死刑)、缓决(从缓决断)、可矜(可怜悯,指老幼废疾等人犯罪与因救护父母伤亡等案件)、可疑(指案情尚有可疑之处,须待研究决定)等四类(雍正以后加“留养承祀”一类),上报刑部。经刑部会同大理寺等部门集中审核后,上奏皇帝做出最后决定。朝审与秋审远源于唐。唐代规定,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同时对即决(立即处决)之囚,亦均行三复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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