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书籍: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马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160页(460字)
“个别劳动时间”的对称。
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的劳动时间。”(《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2页)它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量。如生产一双皮鞋,各个商品生产者由于设备、技术熟练程度、劳动强度不同,个别劳动时间也不相同,有的用了3小时,有的用了5小时,有的用了7小时,但一般是用5小时生产出来,那么,这5小时就是生产一双皮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与社会劳动生产率成反比,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单位商品中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社会劳动生产率降低,单位商品中凝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增多。马克思在分析社会生产各部门间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必要性时,还指出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层含义,即为满足社会对某种产品的需要而必须分配到某一部门去的那部分社会劳动时间。如社会需要10万吨棉花,生产一吨棉花平均须耗费社会劳动1000小时,则生产10万吨棉花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000小时×10万=10000万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