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的必要劳动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马克思主义原理辞典》第297页(463字)

社会主义的剩余劳动的对称。

即在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中,直接为满足本人及其赡养的家属、子女的生活需要而进行的那一部分劳动。它在实物形态上表现为保证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子女的生活,维持劳动能力,以满足他们发展智力、体力和一定的享受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社会主义劳动是劳动人民为自己的利益和需要而进行的,从本质上来说,劳动者支出的全部劳动都是必要的。但劳动者的利益又包括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全部劳动又分为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抽去劳动的社会性质,为自己的劳动和为社会的劳动又可称之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是商品,必要劳动是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必需的劳动,它体现着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社会主义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满足个人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所耗费的劳动,它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社会主义必要劳动是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因此,合理确定必要劳动在劳动者全部劳动中的数量界限,对于正确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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