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4页(249字)
指1982年宪法规定的、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分为2种:(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全国性法律效力。(2)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只在制定机关的管辖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规章有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名称。规章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规章还不得同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