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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1页(586字)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的行政事务。

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同时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两种:(1)一般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包括省、直辖市、市、县(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级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2)执行经济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建设和民政、公安等工作;(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4)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5)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它事务。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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