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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州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页(253字)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

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对州长提出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州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辞职,是否接受辞职由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

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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