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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页(325字)

市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

我国行政区划将市分为直辖市(直辖市市长参见“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设区的市(地级市)和不设区的市(县级市)三种。市长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区的市市长任期5年,不设区的市市长任期3年。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市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是否接受辞职由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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