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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9页(438字)

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

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后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被撤销。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国务院设立监察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监察机关(厅、局)。监察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部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行政监察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的行政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决定、命令的情况;(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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