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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页(705字)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11章75条。主要内容:(1)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参见“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4)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和不予受理的范围(参见“行政案件”)。(5)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参见“行政案件管辖”)。

(6)规定行政诉讼的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7)规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8)规定了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时间和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9)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10)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分别作出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11)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以及行政案件裁决的执行。

(12)规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和涉外行政诉讼(参见“行政侵权偿赔责任”和“涉外行政诉讼”)。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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