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53页(403字)
由我国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具有涉外因素行政纠纷的活动。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认为我国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法对涉外行政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国公民、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组织的行政诉讼权利也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3)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行政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我国律师机构的律师。
上一篇: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