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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9页(348字)

军人在军队中服役已经达到的时间。

关于军人的军龄计算问题,国防部有如下规定:(1)从1927年8月1日南昌起义起,凡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及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其他革命武装部队的人员,从取得军籍之年月起计算军龄。(2)由军队转到地方工作,后又由地方转回军队工作者,其在地方工作期间,除仍兼军队职务者外,应从军龄中扣除。

(3)复员回家或脱离军队后又参军者,其军龄应从第一次参军之日算起,但应将其复员回家或脱离军队之时期扣除。(4)凡军人犯法已经被判处徒刑者,徒刑期间,不计算军龄。

对于转到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其军龄应计算在本企业事业单位的工龄之中。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军人,在其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作工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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