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69页(257字)
军人因模范地、认真地履行军人职责,按规定所受到的各种奖励的统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对具备受奖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应根据情况,分别给予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嘉奖分别采取队前、会议、书面的方式宣布,并登记存档。
对荣立一、二、三等功的个人,分别发给一、二、三等功奖章和受奖证书、以及相应的物质奖励,并由颁奖机关向获奖个人的家庭寄发立功喜报。荣誉称号是我军的最高奖励等级,分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和各总部、各军区、军兵种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