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80页(407字)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武装力量中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服兵役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具体服兵役的办法由兵役法和确定各类现役军人及预备役军人的职务和法律地位的法规规定。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两种。服现役者称现役军人,服预备役者称预备役人员。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国防部具体负责。各军区按照国防部下达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兵役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
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