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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特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4页(495字)

又称外交特权与豁免。

一国派往外国的外交代表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厚待遇。豁免与特权虽有所不同,但也是一种特殊权利,因而也可以说外交特权包括外交豁免。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是由于他所代表的国家受到尊重和他在执行职务上有此必要。外交特权属于外交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外交代表个人,因此个人无权自行放弃。这种权利是根据国家之间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原则,按照国际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的,以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或外交人员行使职务。外交特权的内容主要有:(1)人身、住所、办公处、公文档案、财产不可侵犯。(2)免受驻在国的司法裁判和行政管辖。(3)通讯自由,包括外交信件、外交邮袋或邮包的不可侵犯和使用密码通讯。(4)免纳关税和其他一切捐税,免除一切役务。

(5)有使用本国国旗、国徽的权利。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外交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也享有此种权利。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通常自进入驻在国国境时开始,至离境时终止。

外交代表有尊重驻在国法律和不干涉驻在国内政的义务。按照国际惯例,外交代表在其前往驻在国途经第三国时也享有外交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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