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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8页(371字)

我国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从1983年起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2)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3)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4)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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