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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7页(503字)

我国城镇中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它在城镇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工作。居民委员会委员由居民选举产生,一般由5至11人组成。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其基本任务是:(1)向居民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对居民进行理想、道德、文化、纪律、法律教育;(2)发动居民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居民委员会、文明楼(组)、五好家庭等活动,与本居住地区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3)积极开展尊老爱幼活动,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4)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调处居民间的一般纠纷;(5)开展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政府搞好本居住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6)动员居民搞好家庭和居住区的环境卫生,配合有关部门搞好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7)协助做好拥军优属、社会救济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8)组织和开展社会劳动服务事业,协助做好劳动就业工作;(9)向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10)办理居住地区的其他公益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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