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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伤残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6页(621字)

由民政部门抚恤的革命伤残人员是:(1)革命伤残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前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人民武装的革命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者;(2)伤残人民警察,包括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者;(3)伤残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由国家财政补助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无军籍的在编人员,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者;(4)伤残民兵民工。

包括因参战和执行战勤等任务负伤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负伤致残的民兵。革命残废人员根据伤残性质,分为3类:(1)因战致残。

(2)因公致残。

(3)因病致残。因病致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伤残等级按照法定的具体条件,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

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即: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二等三级,即: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革命伤残人员的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人民警察、国家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和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因战、因公致残由民政部门办理,分别发给《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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