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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4页(835字)

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1983年3月10日民政部发布了《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结婚,或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要求在内地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内地公民为:(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港澳同胞为:(1)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2)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它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3)澳门政府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无结婚登记证明书。

我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香港工会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免交(2)、(3)两项规定的证明(我国驻港澳机构指: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国银行、华润公司、招商局)。此外、澳门同胞还须持有婚姻管理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港澳同胞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或内地两个了解情况的亲友为其出具的无配偶保证。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婚姻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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