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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18页(514字)

1985年1月15日发布。

共10条。主要内容:(1)行政区划管理的原则和任务(参见“行政区划管理”)。(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大审议决定。(3)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③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④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4)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5)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6)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具体内容。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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