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共安全行为
书籍:中国行政法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7页(629字)
故意实施妨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包括:(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2)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4)经营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5)组织群众集会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船渡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8)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9)设置使用民用射击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10)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1)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标志、防围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标志、防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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