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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29页(377字)

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行处罚的步骤。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程序是:(1)传唤。公安机关用口头或发传唤证方式命令违法者于指定时间到案,不准时或有意逃避到案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其到案。(2)讯问。公安机关对违法者进行面对面的提问和审查,违法者应就所讯问的问题如实回答,并在核对讯问记录后签章,经核对讯问记录无误而不愿签章的,应在记录上注明。

(3)取证。公安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询,取得证言、证物,如:违法者作案工具、赃物、赃款;受害人验伤单、化验单、现场照相、录相;现场关系人陈述等。(4)裁决。公安机关经讯问、查证、确认违法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作出裁决,决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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