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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4页(491字)

1957年6月25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施行。

共11条。主要内容:(1)人民警察属于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依照法律惩治反革命分子,预防、制止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以保卫人民民主制度,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2)人民警察的职责,主要是预防、制止、侦查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侦缉逃避侦查、审判和执行判决的人犯;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领导群众进行防特、防匪、防盗、防火工作: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枪支弹药、印铸行业、刻字行业;管理户口;依照法律管理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项;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车辆和驾驶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群众集会的秩序和安全;维护车站、码头、机场、火车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护游客和运输的安全;保护各国驻华使馆的安全;搞好消防工作等。

(3)对人民警察的奖励、处分、抚恤等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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