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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44页(801字)

1984年6月30日公安部制定和发布、共4章30条。

主要内容:(1)规定人民警察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令;执行人民警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政法公安人员守则》、《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及其政治部门,必须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赏罚严明。(2)规定个人奖励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二级英雄模范、一级英雄模范6项。集体奖励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4项。

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积极工作、遵纪守法,并且有一个方面突出表现或工作取得显着成绩之一者,应给予个人奖励。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班子团结,组织纪律严明,密切联系群众,工作有显着成绩的单位,应给予集体奖励。(3)规定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8项。凡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①违犯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令,违抗上级命令指示和人民警察条令、条例者;②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贻误战机者;③工作失职,消极怠工者;④刑讯逼供,虐待、体罚人犯和收审人员者;⑤利用职权,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侵吞他人或公共财物者;⑥猥亵、调戏妇女,有腐化行为者;⑦复制、传播、收看淫秽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者;⑧打击报复,欺压、打骂群众者;⑨酗酒滋事,无理取闹,败坏公安机关声誉者;⑩泄露党、国家和公安机密,丢失机密文件、武器、警械者;⑾滥用武器、警械或私自将警服、警械、枪支借给他人者;⑿对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姑息迁就,包庇纵容者;⒀其他违反纪律应予处分者。对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凡属公安机关的行政、事业、企业编制的人民警察(包括在编的正式职工)均应按照本《条例》执行。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的保卫干部,奖励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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