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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5页(707字)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共6章20条。主要内容:(1)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口岸出、入国境,无需办理签证。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可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①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司法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③正在服刑或正在劳动教养的;④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2)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派遣部门申请,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由其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或者由其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3)对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警告或者10日以下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服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可以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申诉,由上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或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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