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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55页(542字)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共18条。本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即具有中国国籍:(1)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3)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凡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正当理由或属于中国人的近亲属,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可以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凡中国公民定居在外国,有正当理由或属于外国人的近亲属亦可经过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本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有双重国籍”。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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