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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外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2页(319字)

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对外工作的组成部分。

建国初期我国开展了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交流活动,参加了国际民主法律联合会发起的保卫世界和平的有关活动,出席了一些国际会议,声援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正义斗争。这项工作后因司法部撤销而一度中断。1979年重建司法部后,部内设立了外事机构,开展司法外事工作。

我国司法外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1)了解国外的法律制度并进行研究比较,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2)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成就;(3)组织国际的资料、信息交流和司法人员交流,包括互派留学生,互派学者讲学,互派法律工作者访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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