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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7页(472字)

我国律师执行职务的工作机构,起先叫法律顾问处,是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的事业单位。

为了开展业务活动的需要,使名称符合国际惯例和中国的传统,近几年来,许多地区都改称律师事务所(也有的仍叫法律顾问处)。其主要任务:领导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组织律师学习政治和法律业务知识,总结、交流律师的工作经验。律师承办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并且统一收费。律师事务所设主任1人,根据律师人数的多少,还可设副主任1至2人,由本所律师选举产生,也可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用。

主任、副主任必须是律师并执行业务,负责制定工作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组织经验交流,搞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等。

律师事务所从业务上看主要有两种类型:(1)综合性事务所,即全面开展各项业务,县和市辖区的律师事务所均属这种类型;(2)专业事务所,如对外经济、对外经济贸易、海事、专利、房地产等律师事务所。

从经济性质上看,除全民所有制外,还有少数属于试办的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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