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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管理机关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68页(407字)

对律师工作和律师工作机构依法负有管理职能的领导机关。

律师暂行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律师工作机构“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就是要把握住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对律师业务活动中带有原则性和方向性的问题作出决定;指导各地进行律师工作改革的试点;制定律师开展业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的收费办法;对律师机构进行管理(包括律师经费的管理),审批律师机构的设置与撤销;负责组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工作;决定律师资格的授予和撤销;负责对律师的批准登记、颁发执照以及职务评定等各项工作;制定律师奖惩条例,接受并处理律师违反纪律、违反职业道德的控告,实施对律师的奖惩;对法律服务机构和社会上各种法律咨询机构进行管理;负责对中国律师制度、律师工作经验的宣传工作以及理论指导工作;归口管理律师协会的工作(包括对外交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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