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中国行政法辞典

人民调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1页(730字)

在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劝说下,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性质的活动。

我国法定调解形式之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协议的调解,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结果。它与传统的民间调解的根本区别在于依法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受理纠纷直至调解终结,都必须依法进行。主要表现为:(1)受理纠纷的范围要符合法律规定,只受理调解民间纠纷。不能受理法律明文规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或者行政管理机关主管的案件。民间纠纷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如婚姻、恋爱、家庭纠纷、赡养、扶养、抚养、继承、债务、租赁、宅基地、土地使用、相邻关系、盈利分配、入伙退伙、损害赔偿等。(2)调解纠纷要以法律和政策作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和说服教育当事人的依据,属于法律、政策调整的,依法律、政策调解,属于道德范畴调整的,依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调解。(3)调解成立达成的协议要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任何与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调解协议,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发现后,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调解成立后,根据实际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口头的或书面的)的履行,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自觉、有关组织的思想教育和群众的舆论督促。

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事后翻悔,不履行调解协议,不妨碍其提起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也不能因调解已成立而拒绝受理。人民调解就地解决各种民间纠纷,深受我国人民群众赞扬,且为国外法学界人士所瞩目。

现中国独创的人民调解方式已被联合国法律组织接受为综合治理的指导原则之一。

上一篇:调解 下一篇:人民调解制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