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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2页(289字)

民间纠纷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文书。

一般采用两种格式,一是表格式,即把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印成表格填写;二是文书式。不管何种格式,都应写明:(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职业、住所。(2)调解的时间、地点。

(3)扼要叙述纠纷起因、经过情况和争执焦点。(4)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5)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加调解委员会印鉴(一般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代章)。

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收执一份,调解委员会存查一份。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不同于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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