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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72页(530字)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调解原则有:(1)合法合理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即调解范围,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随意调解社会上发生的各种纠纷。二是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作为评断是非、分清责任、劝导教育和达成协议的依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法律和政策都没有规定的,则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办事。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请基层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政府给予指导。

如违背法律政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调解委员会事后发现也应立即纠正。(2)平等自愿原则。

纠纷当事人双方自愿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这是调解得以进行的前提,任何机关、团体和调解人员不得强迫一方或双方接受调解,纠纷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调解委员会应平等地对待、维护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和合法权益。(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已调解成立达成协议的,当事人事后翻悔,执意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仍然允许,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限制或剥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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